园区管委会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苏园管〔2016〕33号
为加快推进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 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补助对象为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登记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 业。
第二条 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税务 部门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性后补助:企业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部分(含10%)给予5% 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10%-20%部分(含20%)给予8%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20%-30%部分(含30%)给予12%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 长超30%部分给予15%的补助。同一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本意见与《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4〕91号)、《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实施细则》(苏园科〔2015〕25号)等相关文件中的研发类补助条款重复的,可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第四条 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每年下半年发布研发费用补助申报 通知,授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审核。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原则上在下一年度申请奖励性后补助,对于往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予追溯。申请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应至少有最近两个连续 年度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记录。
第五条 申请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科技部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规定,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查账征收,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第六条 各企业在研发费用补助申请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有关规 定,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费用补助的,园区科技和信 息化局有权收回补助资金,并录入园区科技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 本意见所需资金列入园区财政年度预算,由科技和信息 化局会同财政局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本意见由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