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5〕5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为促进众创空间的发展、推动大众创新创业,规范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细
第二条 众创空间的备案及认定
(一)在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的机构;
(二)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仪器设备等,有明确的孵化周期;
(三)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较为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及运营团队;
(四)聘请创业成功的领军人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等至少3名以上创业导师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已有在孵团队3个以上或承诺运营后3个月内入孵团队3个以上;
(六)有大型投资机构投资或自有基金的创新型孵化器优先考虑;
(七)众创空间的申报常年受理,分批备案及认定。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奖励和扶持
(一)授予“苏州工业园区云彩众创空间”称号,优先推荐省市相关政策支持;
(二)众创空间向第三方租赁房屋开办众创空间,可申请房租补贴,自入驻并完成认定之日起享受30元每平米每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在园区有实体的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开办补贴支持;
(四)由众创空间孵化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200万(含)以上投融资,经审核,给予众创空间不超过10万元每项目的创业辅导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一;
(五)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负责人优先获得园区领军人才申请资格。
第四条 众创项目的认定
(一)由园区众创空间负责推荐和申报;
(二)符合园区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创业团队及项目计划;
(三)众创空间明确至少一名创业导师全程辅导;
(四)在园区完成注册,且不超过半年 。
第五条 众创项目的奖励和扶持
(一)众创项目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即可获得5万元众创服务补贴额度,原则上一年内有效;
(二)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众创项目可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补贴和不超过20万元的众创服务补贴额度,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二。
1、众创项目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市场化投资。
2、在科技局认可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前三名。
3、参加科技局委托组织的相关路演评比活动获得前六名。
(三)所获得的创业补贴及众创服务补贴额度由众创空间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众创空间成立第一年度可享有10个众创项目推荐名额,后续年度推荐额度由科技局根据众创空间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科技局每年开展众创空间动态评估,凡符合如下条件的可增加一个当年度的众创项目推荐额度(可累加享受):
1、邀请一次国内外知名创业家、导师走进园区,参与或举办创新创业相关的论坛或其他活动;
2、承办或单独举办一次全国知名的创新创业相关论坛或其他活动;
3、所推荐众创项目获得500万元(含)以上市场化投资;
4、所推荐众创项目在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前三名。
(二)科技局定期将各众创空间综合评估情况(评估表见附件三)定期予以公示,并择优进一步给予相关荣誉鼓励;
(三)对于综合评估不合格或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的众创空间暂停其当年推荐众创项目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
第七条 众创服务商的管理
(一)众创服务商的登记
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登记为园区众创服务商:
1、由园区众创空间负责推荐登记;
2、申报单位在园区注册,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能力提供各类有助于众创项目发展的云资源租赁、活动交流、投融资对接等服务,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或产品,有稳定的服务团队和成功案例;
4、服务定价规范、清晰、可量化或可实现在线交易;
5、在园区举办与服务内容相关的讲座、沙龙等公益活动每年2场(含)以上。
(二)众创服务额度的兑现
众创服务商凭相关服务购买记录申请众创服务补贴。向园区众创项目提供的服务给予全额补贴,每项目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众创服务补贴额度使用及兑现流程见附件四。
(三)科技局不定期组织一次众创服务商的服务质量及满意度调研,对于有投诉或举报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众创服务商,经核实后予以公示并追究责任。
第八条 科技局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各类低成本、便利化符合条件的众创公寓,众创公寓名单不定期更新。众创空间负责帮助所孵化项目办理众创公寓的申请等工作。众创空间定期汇总本单位众创公寓入住情况,向科技局申请补贴,科技局定期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将租房补贴拨付至众创空间,创业者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公寓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每个团队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开展专利创意发明的创业者可向园区知识产权局申请相关补贴,对在众创空间孵化并成功转让专利创意的发明人给予交易金额20%的奖励,单笔奖金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条 对于有助于推进创新创业的各类活动,经审核,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活动总支出金额30%的补贴。
第十一条 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众创空间、众创项目、众创服务商的认定、年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每年根据试行情况优化调整。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