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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项目房租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时间: 2016年08月15日 阅读:


 

《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项目房租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苏园科〔201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和扶持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创业项目指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有固定场地并在园区实际进行研发或生产经营的纳米技术、生物医药、云计算、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项目和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项目。项目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

第三条 房租补贴资金来源于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创新创业项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所需的办公室、厂房租赁费用。

第二章 补贴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补贴标准:科技资金房租补贴全免不超过30/平方/月,半免不超过15/平方/月;实际租金不满30元时,按实际租金的全额或一半进行补贴。单个项目享受的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所有享受科技资金房租补贴的创新创业项目,原则上都应经科技招商例会讨论确定。申请房租补贴的创新创业项目,除领军人才项目外,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全免一年减半,对意义重大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全免。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五条 创新创业项目中如有已获得房租补贴后又被认定为园区领军人才项目的,可由企业选择继续享受原房租补贴政策或自领军称号发布次月起改为享受园区领军人才项目房租补贴。

第六条 有房租支付需求且不在科技资金补贴期的纳米技术、生物医药、云计算三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经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风险补偿资金创新产品认定,符合要求的可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经招商部门推荐,科技招商例会批准,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房租贷”贷款支持。科技资金按贷款贴息政策给予贴息支持。

第七条 对园区产业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孵化器等公益类服务机构,由招商部门或国资载体推荐、科信局审核认定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支持。

第八条 对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拟纳入房租补贴范围的载体,科信局将组织评估和认定,重点考察载体在孵科技项目情况、配套服务和物业管理能力以及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九条 科技招商例会审核经招商部门初审的项目,根据审核结果出具会议纪要或批示。招商部门应制定相关项目筛选和管理办法,规范执行。招商部门负责与项目团队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补贴金额超过60万元的项目,应在政策享受期间根据项目进展制定明确的阶段目标。科技招商例会成员单位以外部门引入的项目,由科技招商中心进行扎口管理。

第十条 房租补贴拨付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兑现。招商部门核对享受房租补贴项目的所有相关材料,递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相应窗口初审,经科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后,报管委会批准后兑现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拨付房租补贴资金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招商例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批示文件;招商部门或国有载体情况说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和发票;其它必要材料。

第四章 过程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享受房租补贴政策的项目单位,应向所属招商部门及时报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变更(包括并购、变更、减资、注销、迁移等)。招商部门也应建立专人负责制,掌握项目基本运行情况。对未能按计划正常实施,有重大调整的项目,招商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招商例会决策,调整房租补贴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园区科信局和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房租补贴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享受房租补贴金额超过60万元的项目,每年组织一定范围的定期检查,对其余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在招商例会上通报。对实际经营情况与承诺指标差距较大或未能合理使用载体,出现闲置、非自用经营用途等情况的项目,将暂缓下拨房租补贴。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或恶意骗取房租补贴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园区科信局、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追回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67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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