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科〔2016〕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园区专利数量和质量协调发展,大幅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显著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知识产权创造
第一条 园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评审,获评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将获奖励3000元。获评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将不超过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的50%。
第二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申请人2000元。
第三条 对于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以下政策奖励:
1、园区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在上级财政资助基础上,再奖励申请人每件5000元;
2、区内个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在上级财政资助基础上,再资助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国外专利(含PCT)进入欧洲和美国并获得授权的,在上级财政资助基础上,再给予每件专利每个国家5万元奖励,每件专利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知识产权项管理与运用
第五条 深入推进国家纳米技术专利导航实验区建设,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建设经费。启动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与运营中心建设,探索专利运营试点工作。
第六条 大力推进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苏州)培训基地建设,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经费。
第七条 开展“苏州工业园区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展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知识产权局每年将在创建示范工程的企业中择优选取不超过10家企业给予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分三年拨付,每年拨付比例不超过企业知识产权业务总投入的50%,每家企业给予的总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自主品牌企业开展专利微导航工作,对于参加专利微导航分析工作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和企业经审核给予项目投入不超过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家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区内企业和个人委托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运营,给予每件参与运营专利不超过3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和个人每年最多不超过6万元奖励。
第十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在园区缴纳社保满一年的, 一次性给予该代理人5000元奖励;对于企业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优先推荐为园区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并享受相关薪酬补贴政策。
三、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参加知识产权保险。对于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并获得上级知识产权保险补贴的企业,给予获得上级保费资助总额50%的奖励。同一家企业每年最多支持15万元。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政策的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为,并给予适当资助。维权主体获得对己有利且已发生法律终决效力的行政机构处理意见,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可以申请经费资助:一是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中胜诉;二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获得有执法权的行政机构责令对方停止侵权的终决决定,或者作为被告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获得支持或在其后的行政诉讼中胜诉,或者法院判决胜诉或和解撤诉中获得利益。
资助范围为律师或代理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工商查档费等维权费用,资助额度为上述费用的30%,单一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单一企业每年内获得资助额不超20万元。
四、附则
1、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是指在园区知识产权局备案,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服务机构。
2、本办法中所称申请知识产权经费奖励的主体是指,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且第一申请人为园区企事业单位、高校、研究所或具有园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个人。
3、申请资助流程遵循先网上申报,后递交纸件材料的方式,正式受理以递交纸质文件并完成审核为准。
4、申请人自获得实质审查通知书、获奖之日、案件终审完结或一审过上诉期之后一年内申领相关费用,有效期一年,逾期不予受理。
5、同一知识产权或项目享受不同级别财政奖励、资助的,除文件中特别明确的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6、本办法由园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科2013【3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