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
苏园科〔2015〕25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 管理改革的意见》的改革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 活动和成果转化,提升新兴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助范围包括:科技创新项目研发补贴,培育和 支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企业建设开放共享的省 级以上研发机构。
第三条 对科技研发投入给予适当补贴。
1、对经确认的新注册科技企业,期间享受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 年度经鉴定研发费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
2、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研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经鉴定研发费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
3、对获得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单位,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研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单位上年度经鉴定研发费的20%,省级研发机构上限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研发机构不超过200万元。各类 研发机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补贴。
第四条 组织实施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围绕园区新兴产业发展,以加快前瞻性技术、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打通产业链上下游为目标, 按照项目经理制和“项目+课题”的形式,组织实施一批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实行预申报,主要由区内骨干科技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单位发起,由项目经理或首席科学家牵 头组织相关领域具有优势的企业和高校院所,研究凝练项目主题,对项目预申报方案进行前期论证和统筹整合。对论证充分、方案成熟的 项目,按程序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支持。园区科技局负责过程监督,并探索项目第三方监理及多部门联合、滚动支持的创新机制。
第五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上级科技部门联合出资支持 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 鼓励支持临床医学研究、生态环保示范应用等民生科技 创新,对经认定的相关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鼓励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以企业通过高企认定的上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第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对于上年度销售 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重新认定当年,对前三年(包括通过复审/重新认定当年)获得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以企业通过复审/重新认定认定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第九条 科技发展局将定期在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相关资金申报通知,具体材料要求以实际通知为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 责受理申请材料,并依据政策提出经费资助建议,其中重点项目的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科技发展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 效评定。
第十条 本细则由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操作管理细则》(苏园科[201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