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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14年11月07日 阅读: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苏园科〔2008〕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平台的服务及运营水平,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引导,并通过投资或补贴等形式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建设的面向园区相应产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应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不断扩大、提升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平台的主管部门是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审批平台建设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平台建设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指导平台运行与管理、组织平台绩效评估等。

第四条 平台的依托单位是指承建与运作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负责平台建设、日常运行管理和服务,接受主管部门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平台建设、运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主管部门每年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平台专项资金,用于平台建设投资和运行补贴,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平台建设管理

第六条 平台建设包括平台功能的新建及升级,由平台依托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如重大项目需组织专家论证,经园区管委会审批后,由主管部门与平台依托单位签订平台建设合同启动实施,并下拨建设经费。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主要用于软硬件、场地设施等。

第七条 平台建设期间,平台依托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主管部门按平台建设合同对平台建设进度、指标完成及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平台建设完成并试运行正常后,平台依托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平台建设总结、经费决算等相关验收材料,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平台运行管理

第九条 主管部门每年与平台依托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绩效任务及目标,并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估。平台依托单位应按时上报平台运行半年度、年度总结。

第十条 平台日常运行管理、人员经费由平台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于完成新建和升级处于业务培育期的平台,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运行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采取下列方案之一核定年度补贴额度:

1)根据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收入,按不超过30%进行补贴。

2)主管部门在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平台培育任务并确定对应的补贴额度,分期对平台依托单位进行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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