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科研发展 > 科技政策 > 正文

【市级】《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 2014年11月07日 阅读: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苏科市〔20071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苏府〔20071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投融资、科技普及推广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自然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六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是苏州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市长)授予自然人或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奖项及等级的评审工作,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或个人。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初步审核、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投融资、科技普及推广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组织,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奖。

第一节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

第九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专业技术人才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或发明,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促进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与应用技术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二)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系列发明,对科技进步和产业技术升级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通过对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企业家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在培养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方面取得明显效果;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和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家:

(一)大力组织产学研联合,推动自主创新,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在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结构优化调整中取得显著成效;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主导产品的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国内同类产品,并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市场占有率逐年递增。

(二)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研发投入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掌握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取得了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幅50%以上,或者净利润年均增幅25%以上,纳税额近三年大幅增长。

第十一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科技服务机构类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等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科技投融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开发等科技服务机构类主要负责人。

第二节 苏州市技术发明奖

第十二条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六条第()项“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四条 《办法》第六条第()项“经实施,创造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技术发明成熟,已应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一定的应用效果。

第十五条 苏州市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具有全部或部分原创性技术的项目(具有发明专利、国家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等)。

该项目申报时应阐明创新及发明的主要内容和应用情况,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实现的技术除外。

第十六条 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具有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具有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较同类技术更为先进,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节 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转化和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八条 《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城建、交通、减灾防灾、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及其合理使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技术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经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九条 《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或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条 《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类项目”是指对促进苏州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和管理方法,具有独到见解,已被有关部门采纳,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苏州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实施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苏州市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已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已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的意义的;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已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的;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工程系统管理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工程系统管理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工程系统管理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苏州市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于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作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等创造性贡献的个人,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推荐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其他奖项。

第二十五条 苏州市科技进步奖科技管理、决策的软科学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在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和先导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一等奖。

在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有较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和先导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二等奖。

在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有一定的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和先导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在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过程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

第二十七条 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苏州市的公民或法人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在我市实施的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二)向苏州市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苏州市与外地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八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审定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人员、项目、等级等;

(二)对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苏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35-39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组织人事、医药卫生、农业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奖项的初评工作并形成初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组长一般由相应的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任期二年,其余组员实行年聘任制。各评审组成员具体根据每年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情况,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从专家库中挑选后,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组成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替换。

第三十二条 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 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三)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名;

(四)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四章 推 荐

第三十三条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在推荐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候选人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被推荐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相应奖项的“推荐书”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四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 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在未获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六条 往年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没有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七条 往年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八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三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材料报送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条 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各奖项的评审可设立若干组。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申报奖项的类别分组;

(二)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家组评审;

(三)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

第四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奖项评审组进行初评,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

第四十二条 专家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初评阶段得分,各组按照得分排序,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各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应当在个人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四十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将奖项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处理完毕的候选对象,可进入下一个程序评审。

第四十四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听取各评审组汇报(必要时请项目完成人当场答辩)的基础上,以会议方式进行充分的讨论评议,最后对二等奖以上项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对三等奖项目进行评议审核。

第四十五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获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表决结果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十六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为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不得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四十七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苏州市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或人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或人选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对象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部门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若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撤销,下一年度可以被重新推荐参加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一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实质性异议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处理,并通知有关推荐部门协助。推荐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报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处理或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部门协调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推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未提出核实和处理意见的,该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将不提交本年度评审。

第五十二条 异议的处理应当自受理期结束后30日内处理完毕,提交本年度评审,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待异议处理结束后,再重新推荐。

第五十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向市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各方和推荐单位。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四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汇总行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第五十五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数量、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奖金每人20万元。

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

苏州市技术发明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9名,二等奖不超过7名。

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单项授奖人数特等奖、一等奖不超过9名,二等奖不超过7名,三等奖不超过5名。

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奖金每人5万元。

每个奖项的奖励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十六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由苏州市市长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由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省和苏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科研发展 | 创新创业 | 产业发展 | 教育培训 | 国际合作 | 校友中心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