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管理办法
苏科技(2001)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设立是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力度,推进我省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本计划旨在通过紧密配合和集成实施我省各类科技计划,充分利用海外科技资源和市场,最大限度地学习、引进国际上最新知识、领先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强我省的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技术产业化,以实现我省科技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本计划是我省科技发展计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促进和支持各类科技计划在实施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并逐步拓展国际合作渠道的一项专项性计划。
第四条
本计划重点资助与我省各类科技计划紧密衔接所开展的合作研究与开发,引进技术和人才,推动技术出口的合作活动。
第五条
本计划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科技厅定期编制和发布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指南和项目征集通知,指导申报。凡省内符合本计划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1、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科研水平或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且符合项目指南规定的选题领域和合作项目类型。
2、必须有海外合作伙伴,有较强的技术或经济实力。
3、经费预算合理,来源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配套资金投入,或其它渠道经费支持。
第八条
所有申报项目必须按照要求填写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请表。部属高校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省属高校和研究机构申请的项目,由省各主管部门汇总申报;部属科研机构、其它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申报项目,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申报项目经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和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报省科技厅。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所有项目立项前必须经过专家咨询并征求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咨询活动并形成书面咨询意见。本计划项目主要采用会议咨询或通讯咨询方式。
第十条
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计划重点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立项方案。立项方案经规定程序审定后,编制下达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前,由各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各主管部门务必对《合同》各项条款做好审查工作,并作为保证方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了解合作项目进展,配套经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提交本部门合作项目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反映合作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确定的预期目标、合作内容、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五条
本计划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经费一次核拨。凡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应予撤消,收回下达的全部经费。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滚动实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执行情况和滚动实施的原因,报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对本计划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好,组织跟踪、管理有力的项目主管部门,将在下年度对其组织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本计划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方式。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交《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验收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委托各省辖市科委或省有关厅局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需要申请鉴定的项目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执行。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总结报告,提出总结申请并说明情况,由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计划经费重点用于资助参与合作项目的海外合作伙伴来访所需的旅费和生活费用,部分中方主要研究人员参加与项目有关合作活动的出访旅费。但不提供项目研究经费和购置设备等直接研究费用。不资助与合作项目无关的长期访问研究、进修、一般性考察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只对立项的国际合作项目提供部分资助,非全额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积极落实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按合作约定的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验收前,承担单位必须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经费支出明细表,承担单位帐上应保存经费支出原始报销单据备查。
第七章 知识产权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作项目如产生知识产权或导致商业化价值的结果,合作双方应当签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规定承担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对有关技术秘密要规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计划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凡以论文、著作、书刊等形式发表时,须注明“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在本计划实施期内,本管理办法将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予以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