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教[2006]1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调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省专利申请数量的稳步增长和申请质量的提高,推进我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
3号)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专利资助资金。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申请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及苏北地区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重大发明专利申请是指:对科技进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或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获得受理的重大国内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的申请费、实审费给予资助。
第四条
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年度需求额度,由省知识产权局结合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及向国外申请专利量提出预算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申请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人,应为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户籍在本省的个人。二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由符合前款规定的任一申请人提出资助申请。一项申请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六条
凡获得受理的重大国内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的专利,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均可申请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对申请国外专利的,省级专利资助资金优先资助向美国、日本、欧盟的专利申请。
第七条
省级专利资助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 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申请人所在地市、县财政承担;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的意见》(苏发[2005]10号)文件精神,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对苏北地区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50%的补贴;
(三)申请国外专利的,每件专利申请按其实际费用发生额,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
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每件国外专利申请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的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同级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缴纳费用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所属县级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核对后返还申请人];
(二)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为单位,缴纳费用收据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及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五)申请国外专利的,需提供我省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相关材料。
(六)提交《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
第九条 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资助资金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由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后,制作本市《申报省级专利资助项目汇总表》一份(见附件2),于每年5月3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各市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伪造申报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套取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省级专利资助资金使用以及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省级资助资金或配套资助资金不到位的市、县,停止该地区以后年度的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应于每年年终将省级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将情况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1]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