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服务平台开放共享
实施意见
苏园科〔2008〕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园区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科技服务平台的 开放与共享,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科技服务平台是指对园区科学研究、技术 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人才培养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科技资源,包括实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文献以 及科技信息咨询与服务等。
第三条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是科技服务平台的主管部门, 负责科技服务平台开放与共享的规划、管理、协调及评估。
第二章 开放机制
第四条 以科技资金、国有资金等财政投入建设的科技服务平台 必须对社会进行开放与共享;鼓励科技服务平台依托单位与企业或其 他机构协作共用,建立联合开放机制,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开放自筹 资金建设的科技资源。
第五条 科技服务平台应建立规范合理的开放共享管理机制,并 在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市场化运作,按有偿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的 原则,在主管部门指导下为区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章 共享协作
第六条 建立园区科技服务平台共享协作网(以下简称“协作 网”),实时、动态地向社会发布信息,规范资源申请、服务、管理、 绩效评估和运营补贴等工作流程,统计资源使用效率、服务时间、服 务质量、用户意见等信息,通过协作网的有效运作,最大限度地利用 园区科技资源。
第七条 科技服务平台须加入协作网,已有的资源共享管理系统 须与协作网实现对接,其依托单位须在协作网上发布开放管理机制、 科技资源清单、技术服务内容、服务人员及资质、服务时间、服务流 程、收费标准等必要相关信息。
第八条 科技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应配备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并加 强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开放与共享服务时,应与 用户签订书面合同,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 秘密。
第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协作网运行记录,评估服务时间和质量等相关工作,并对依托单位的运行、服务每年进行1-2次民意测评,评估 结果作为依托单位享受科技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平台依托单位使用协作网内科技资源可享受区内服务 价格20%以上的优惠。
第十一条 对按主管部门要求新开放的大学专业实验室在两年 内每年设定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额度,支持实验室的共享服务能力建设,包括人员配置、基础条件完善、设备维护等。由各实验室向主管 部门提交建设内容、预算和服务目标,经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一年两次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核准相关费用给予资助拨款。
第十二条 平台依托单位的运营补贴按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公共 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苏州工业园区 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