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管理办法
苏园管〔201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苏州 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开行发[2005]117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组建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以下简称“统贷平台”)。
第二条 统贷平台是为园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的专业化平台,为保证统贷平台的规范、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三条 统贷平台将自有注册资本金以及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 款,以委托贷款的方式,为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小额债权融资支持。
第四条 为提高统贷平台的经营能力,降低经营风险,实现统贷 平台的可持续发展,给予统贷平台以下政策支持:
1、按照统贷平台的年实际融资成本,给予 50%的贷款贴息。贷 款贴息资金从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2、根据统贷平台的委托贷款余额,每年末计提坏账准备金,计 提比例不超过统贷平台年末委托贷款余额的 5%,其中,4%的坏账准 备金从园区新兴产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列支,1%的坏帐准备 金由统贷平台按年末委托贷款余额计提。统贷平台贷款发生不良后,按实际贷款损失直接冲销上述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第三章 平台运营
第五条 统贷平台主要解决以纳米技术为引领的生物医药、光电 新能源、创意产业、融合通信、生态环保等新兴产业内初创期企业的 资金需求,重点支持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
第六条 统贷平台对单个企业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 元。经过统贷平台审核或园区相关部门推荐的优质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至 200 万元。若不需要园区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园区领军成长企业,对统贷平台的实际资金需求大于200 万元,需报园区科技发展局审批。
第七条 统贷平台的首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 年,符合相关 政策的企业,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2 年。2 年以上的贷款企业,需报园区科技发展局备案。
第八条 统贷平台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统贷平台的融资成本, 最高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 2 个百分点。担保方式以资产抵押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为主。
第九条 统贷平台对企业的贷款总额以统贷平台的实际资金规模 为限。
第四章 平台管理 第十条 统贷平台的主要职责为:
1、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设定相应的准入标准,明确统贷平台的扶持对象,制定相应的业务实施细 则;
2、负责项目信息收集、咨询受理等前期工作。同时,与园区科技发展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日常沟通,取得项目资源等方面的信息支
持;
3、根据统贷平台的经营目标和进度,负责向金融机构筹措资金,保证统贷平台的正常运作;
4、依据统贷平台操作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的调查、评估及申报工作;
5、100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统贷平台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批,超过 100 万元的项目,经决策委员会同意后,报董事会审批;
6、办理放款手续,进行贷后管理等。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统贷平台应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和完善的审批管理制 度,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业务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二条 统贷平台设置叫停机制。当统贷平台贷款逾期率超过20%,应中止相关贷款业务,落实整改措施后,报园区财政局(金融 办)、园区科技发展局同意,再行恢复。
第十三条 统贷平台获贷企业应加强财务规范,接受统贷平台及
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统贷平台递交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变更及项目进展报告等。
第十四条 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园区科技发展局和统贷平台对统贷平台获贷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其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情况。
第十五条 统贷平台贷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统贷平台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对未经许可,改变资金用途或恶意不归还贷款本息的企业,统贷平台有权采取减少贷款金额、终止贷款计划、提前回收资金或取消申请资格等措施。统贷平台将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企 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园区财政局(金融办)、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