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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苏州工业园区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4年11月18日 阅读:



苏州工业园区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苏园管规字〔2014〕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大学生来园区创新创业,推动“挑战杯”全 国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同团中央牵头成立的“中国大学生 创新创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进行深度合作,结合区域实际 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每年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学生创 新创业相关工作的开展,扶持优秀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落户苏州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来源于苏州工业园区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条件逐步吸纳社会资金的进入。

 

第二章 主要支持范围

第三条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落户园区。支持在团中央举办的“挑战杯”、“创青春”上设立“苏州工业园区大学生创业专项奖”,支持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创新区管委会”)主办的各 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经评审,每个项目给予5-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园区相关孵化载体,给予注册前最多半年不超过2个工位的免租支持。

第五条 支持举办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重点支持园区与联盟进行深入合作,举办联盟年会、创新创业培训会、对接会、研讨会、企业实习实训等各类型会议与活动,支持联盟开展国际间交流合作。

第六条 其他罔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申报人包括在校或者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生。

(2)申报人的项目需符合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具备可行性。如申报人巳注册成立公司,其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原则 上不低于30% 。

(3)其他申报条件以当年颁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支持金额:

根据科技含量、文化创意、经济效益、商业 模式、发展前景等方面,择优确定扶持对象,给予5万元、8万元、10 万元三个等级的扶持额度。先期拨付所获扶持资金(5-10万元) 10% 的一次性奖金( 5000-10000 元),并发放余额部分的“创新创业兑换券”,待项目落户园区相关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后,支付剩余90% 的扶 持资金。

第九条 申报流程:

(1)申报人将项目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交至创新区管委会,其中在校学生须由所在学校的团委(学生处)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函。

(2) 创新区管委会组织安排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确 定资助名单及相应的资助金额。

(3)资助名单在创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发文 认定。

第十条 资金用途:

扶持资金只能用于公司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委托加工测试等生产经营以及公司运行相关费用等用途。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1)获资助项目须接受创新区管委会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

(2) 如申报人有造假及挪用资金等行为,须返还扶持资金,并且 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园区财政项目,严重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免租申请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工位的各孵化载体。 其中孵化载体须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认定,入驻各孵化载体的项目须符合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要求,且已同相关孵化载体签订入驻协议。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与支持金额:按照每个工位每月100元给予相 关孵化载体补贴,每个载体每年最多支持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流程:

(1)每年11月各孵化载体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免租申请表”, 并附同各大学生项目签订的协议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交至创新区管委会。

(2) 创新区管委会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载体及相应的资助 金额。

(3)资助名单在创新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文认定。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1)获资助的各孵化载体须接受创新区管委会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


(2) 如申请人有造假及挪用资金等行为,须返还扶持资金,并且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园区财政项目,严重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活动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条件:园区内举办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相 关单位。

第十七条 支持金额:根据活动规模确定支持金额,最多支持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流程:

(1) 每年年初,各单位将各自需牵头举办的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 活动统一报送至创新区管委会。

(2) 创新区管委会汇总后,确定“待支持活动”序列,并向各单 位内部公示。

(3)创新区管委会于每年10 月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确定补贴方案,补贴资金于当年11月发放。 

第十九条 申请文件

(1)《专题活动年度计划表》。

(2)《专题活动资金补贴申请报告》。 

(3)其他申报材料将以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

(1)获资助的各单位须接受创新区管委会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与审计。

(2)如申请人有造假及挪用资金等行为,须返还补贴资金,并且 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园区财政项目,严重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由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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