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氮化镓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试行)
苏园科〔2016〕2号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成为我国氮化镓产业发展高地,突破氮化镓产业上游关键技术的研发 和产业化,吸引氮化镓产业中下游企业在园区集聚,根据《园区 管委会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 见》,特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涉氮化镓企业是指生产氮化镓衬底、外延片的材料企业,或是利用氮化镓材料生产电力电子器件、功率器件、光通讯器件、激光器等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氮化镓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凡使用园区内企业生产的氮化镓自支撑衬底、氮化镓同 质外延片、6英寸及以上电子器件用外延片等氮化镓材料进行氮化镓器件研发生产的,经审核后给予企业研发补贴,补贴额不超过材料费用的30%;
2、鼓励氮化镓企业使用园区公共技术平台进行产品的加工、测试与分析,经审核后给予50%的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区内下游应用企业使用园区氮化镓企业生产的器件,择优给予应用示范研发补贴;
4、鼓励具有技术领先性、产业带动性和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氮化镓项目落户园区,经评估,优先按《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5]28号) 给予支持。
第四条 申请氮化镓补贴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申报企业需在园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后研发、生产、经营和纳税关系在园区;
2、申报企业需掌握氮化镓器件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并应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
3、申请补贴时,企业需提供氮化镓材料购买合同、费用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补贴采用“先申请后补助”的方式,补贴申请常年受理,按期发放;
第五条 受补贴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实施内容、迁离园区、清算等情况时,受补贴企业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并上报 主管部门,已获补贴资金按要求退回园区财政。
第六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倒卖相关产品套取补贴等情况,一经核实,将追回全部补贴款项,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科技资金补贴,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行期限暂定两年。本细则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