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鼓励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科技创新,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加快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和引进,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定义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园区科技专项经费安排,用于促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涵盖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
三、使用范围和资助额度
第三条
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且第一申请人为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具有园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个人,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须承诺经费全部用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开展。
第四条
园区内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给予下列政策支持: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及实质审查的,资助申请人每件3000元, 奖励发明人每件2000元;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申请人每件3000元,按时缴纳年费的,每件最多给予2000元年费资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资助申请人每件1000元。
第五条
园区内个人申请专利,给予下列政策支持:资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资助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资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
第六条
园区内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外专利,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资助的,给予当年获得资助总额的50%配套支持;对于申报了上级国外专利申请资助,且相关申报资料齐全,但没有获得上级经费支持的,给予当年申报资助总额50%的资助,每件专利最多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申请人2000元。
第八条
园区内企事业单位申请植物新品种,给予下列政策支持:提出植物新品种申请的,资助申请人每件1000元;通过实质审查的,资助申请人每件2500元;植物新品种获得授权的,奖励申请人每件2000元。
第九条
园区企事业单位员工获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职称的或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对于企业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优先推荐为园区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并享受相关薪酬补贴政策。
第十条
对入驻园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辅导园区企业开展相关知识产权工作实现突破性进展的,给予辅导单位一定的奖励:
1、辅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完成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辅导企业首次成功申请专利或者登记软件著作权(当年申请1件以上发明专利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给予辅导单位1万元奖励。
2、辅导企业达到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给予辅导单位1万元奖励。
3、辅导企业首次赢得知识产权诉讼,给予辅导单位5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获得国际、国家级知识产权相关奖项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奖、中国专利奖等),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具体金额视该奖项获得的名次而定。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优势、重点企业认定工作。对于被认定为园区知识产权优势、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奖励,用于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参加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等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重点支持企业引进核心专利、专利许可转让等工作的开展,促进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支持园区企业与机构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立和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推进园区版权工作开展,企业进行版权登记(非软件著作权)的每件资助申请人200元。支持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开展,组织企业开展正版软件团购。
第十五条
设立年度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奖,对当年知识产权创造大户、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优秀单位给予奖励;设立年度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奖,表彰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设立激励青少年发明创造相关奖项,重点支持举办在校学生发明大赛等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每年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宣传、培训、重大知识产权活动和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工作。
第十七条
当年度企业和个人的各类资助、奖励和配套等经费申请总额设有一定限额,限额标准根据当年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基数等情况综合考虑。
四、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园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兑现的方式发放各类资助与奖励,自获得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和获奖日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
五、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园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园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园区财政局负责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支出拨付情况、管理使用方向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省、市知识产权专项资助条件的申请项目,由园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推荐到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助。获省市资助的项目除配套经费外,不再重复享受园区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园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园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