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苏园科〔2009〕53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项目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科技跨越发展,根据园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由园区科技经费支持的各类项目,包括: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领军人才项目、重大科技招商项目、创新型平台项目等;项目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
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单位应具备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经费。申报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科技孵化项目和科技招商启动项目应当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明确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工作方案。
第四条
申报科技项目时应当在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填写项目预期的知识产权创造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
第五条
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知识产权形式审查,并给出具体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申报的推荐依据。
第六条
对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需要园区科技经费配套或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园区科技发展局签订《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合同书》,根据项目性质约定项目知识产权的具体目标及各方责任,明确项目知识产权申请、管理、人员培训和相关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等任务。
第七条
园区对科技项目给予配套或资助的科技经费可以用于项目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数据库建设和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宣传、研讨及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园区科技发展局将跟踪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运行状况,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年度公布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报告。
第九条
园区科技发展局组织项目评估或验收时,以合同所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为依据进行审查。评估或验收意见记录在科技发展局企业信息数据库中,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科技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十条
园区各镇和科技载体应当安排专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督促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完成合同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