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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园区工委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 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5年11月07日 阅读:


园区工委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

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

苏园工〔2015〕28号

 

为进一步推动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与高端人才集聚,优化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打造国际领先的科技创新高地、人才高地和产业化高地,结合苏州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 创业工程,按照园区新兴产业发展要求,每年评选和引进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按照各类项 目的特点,分别给予研发资金、投融资、购买住房等多项资金资助,并提供办公用房、优租房等配套优惠。

第三条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根据科技创新 创业项目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入围的领军人才项目分为重大领军团队项目、创业领军项目、创业领军成长项目、创业领军孵化项目和 创新人才项目等类别。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项目团队带头人是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拥有位于国际前沿、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 研成果;

(二)创业项目在国内外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产品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创业项目能引领园区纳米技术、云计算、生物医药、先进 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等产业的发 展;

(四)创新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在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者,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第五条 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领军项目及创业领军孵化项目自有注册资金及实物资


产(含自筹、风投)首期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领军人物自有资 金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或30万元;

(二)创业领军成长项目需满足:

1.自有注册资金及实物资产(含自筹、风投)首期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2.项目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

3.产业化成熟度高、成长性好,获得称号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 收入能够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后每年销售增长率达30%以上或增加 1000万元以上。

(三)创新人才需满足:

1.落户园区时间应不超过1年,入选后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3年以上;从到园区工作次月起,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1万元;已获得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人才方面资助的不可重复申报;

2.依托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由国内外院士、国家级专家、各级科技领军人才创办;

②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 术企业、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等;

③拥有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等省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本人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创新人才,企业高薪聘用的人才。

(四)对40岁以下的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以上申报条件可适当放 宽。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创业领军项目扶持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人民币的领军人才项 目创业启动资金;

(二)创业股权投资:根据项目需要,经评估,园区领军创业投 资基金可给予不超过65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

(三)鼓励社会投资: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投机构投资园区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可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四)项目融资贷款:项目将优先推荐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五)科贷平台支持:经科贷平台评审委员会审核,园区科技型 中小企业科贷平台可优先为项目提供200万元人民币两年期贷款支 持;如不需要园区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贷款期限可放宽至三年;


(六)项目贷款贴息: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 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七)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 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项目相应资金配套;

(八)研发用房补贴: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九)免租住房补贴:提供项目团队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一 套,三年内免收租金;优先为项目团队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提供两年期优惠租房;

(十)购买住房补贴: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10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

(十一)人才薪酬补贴:优先推荐项目团队内符合要求的员工申 报薪酬补贴;

(十二)家属子女安置:项目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 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十三)项目土地安置:对有土地需求的项目,优先在园区提供 土地。

第七条 创业领军成长项目扶持政策

(一)创业股权投资:根据项目的需要,园区领军创业投资基金 可对项目分期给予不超过65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

(二)鼓励社会投资: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投机构投资园区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可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项目融资贷款:项目将优先推荐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四)科贷平台支持:经科贷平台评审委员会审核,园区科技型 中小企业科贷平台可优先为项目提供200万元人民币两年期贷款支持;如不需要园区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经批准贷款额度可提高至300万元,贷款期限可放宽至三年;

(五)项目贷款贴息: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 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六)产业化成长奖励:成长项目企业一年内达到创业领军成长 条件的,经核查,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产业化奖励;根据创新成长情况,连续三年给予成长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七)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 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项目相应资金配套;

(八)研发用房补贴: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九)免租住房补贴:提供项目团队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两 套,三年内免收租金;优先为项目团队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提供两年期优惠租房;

(十)购买住房补贴: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50 万元人民币的购房补贴;

(十一)人才薪酬补贴:优先推荐项目团队内符合要求的员工申报薪酬补贴;

(十二)家属子女安置:项目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 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十三)项目土地安置:对有土地需求的项目,优先在园区提供 土地。

第八条 创业领军孵化项目扶持政策

(一) 创业启动资金:分三年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创业启 动资金,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对项目进展 情况进行评估后给予第二、第三年资金;

(二)创业股权投资:根据项目的需要,园区领军创业投资基金 将结合项目进展分2期给予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三)鼓励社会投资: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投机构投资园区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可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四)项目融资贷款:项目将优先推荐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五)科贷平台支持:经科贷平台评审委员会审核,园区科技型 中小企业科贷平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100-200万元人民币两年期贷款支持;如不需要园区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经批准贷款期限可放宽至三年;

(六)项目贷款贴息:不受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的限制,为项目 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七)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 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项目相应资金配套;

(八)研发用房补贴: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不超过200平方 米的办公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九)免租住房补贴:提供项目团队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一套,两年内免收租金;优先为项目团队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提供两年期优惠租房;


(十)购买住房补贴: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50 万元人民币的购房补贴;

(十一)平台使用补贴: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两年期总额不 超过50万元的平台使用补贴;

(十二)人才薪酬补贴:优先推荐项目团队内符合要求的员工申报薪酬补贴;

(十三)家属子女安置:项目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 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第九条 创新人才项目扶持政策

(一)购买住房补贴:根据评选结果,给予30-100万元的人才奖 励,分三年拨付;

(二)家属子女安置:创新人才的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第十条 重大领军团队项目扶持政策 根据项目情况,每年评选出不超过当年立项数10%的具有战略性意义的,有产业带动性、技术领先性和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领军团队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情况,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启 动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0万元;

(二)创业股权投资:根据项目需要,经评估,园区领军创业投 资基金等可给予股权投资支持,不受金额限制;

(三)项目贷款贴息:给予项目提供初创期三年内按照银行基准 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补贴;

(四)研发用房补贴: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办公启动场所,原则上三年内免收租金;

(五)享受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中的其他不重复政策条款。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对国家产业领域有重大突破和重大引领作用的顶尖人 才和团队的重大项目可突破以上各项政策支持力度,具体由工委管委会另行商议决定。

第十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计划定期接受申报,集中组织 评审,经公示后发文。对于技术国际领先、行业带动明显的项目,启 动快速评审流程。获评各类领军人才可享受本意见中规定的扶持政 策,并可同时享受园区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按从高且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获评的各类领军企业应按时签署合作协议,并按要求向园区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定期接受园区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对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或运作中出现恶意违规操作行为的项目及个人,园区有权采取媒体公告等形式取消其相应领军项目称号并责令相关企业或个人退还其所获得的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限暂定三年, 原《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苏园管[2007]15号)、《〈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 见〉的补充意见》(苏园管[2009]57号)及《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 步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2〕12号) 即行废止。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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