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工委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
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
苏园工〔2015〕28号
局办、各功能区、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牢固树立“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新兴产业第一方略”的工作理念,抢抓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契机,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区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苏园工〔2014〕163号),现就深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刻把握“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的重要论述,紧扣园区建设开放创新改革试验区的目标任务,积极深化中新人才合作,突出纳米技术、生物医药、云计算三大新兴 产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政策,优化各类人才在园区发展的环境,深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从2015年开始, 用三年时间,每年重点引进和培养 “万人计划”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才、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姑苏 领军人才、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高端 服务业领军人才等各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200名,高技能领军人才200名(每年增加20%人数)。在“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引领下,将园 区打造成高层次人才的聚集地,力争三年内硕士和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达到4万人,高层次人才占人才总量比例超过13%,各项人才 指标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中继续名列前茅。通过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确立人才战略布局,以政策突破带动体制机制创新,以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引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强化人才服务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把园区建设成全国最具活力的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二、重点工程深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主要包括深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鼓励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鼓励科教领军人才创新工程、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和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重点加强纳米技术领域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每年引进纳米技术相关人才3000人以上,每年确保落实纳米技术人才扶持经费 5000万元以上。对入选国家和省市各级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园区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加大扶持力度,进行政策和经费配套。
1.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
深化完善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围绕园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三年内每年评选和引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含成长型项目、孵化项目和创新项目)100名以上,其中纳米领 军人才不少于40名。
对入选的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领军型项目、成长型项目、孵化项目和创新项目,按照四个层次给予项目启动资金、风险创业投资、跟进风险投资统贷平台支持和项目贷款担保等专项资金资助,以及项目资助配套、租用办公用房、租用住宅、购买住房补贴和按园区 居民待遇安置家属等重点支持,具体措施按照《园区工委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5]2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2.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先发展和人才强区战略的要求,进一步推进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工程,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三年内每年引进领军人才30名,每年引进各类海外归国人才600名,加快园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集聚。对经认定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其创办的企业,给予安家补贴、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培训 发展和出入境便利、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通关便利、配 套补贴等人才激励和扶持措施,以及办公用房和贷款优惠、紧缺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上级科技项目配套项目扶持等创 业激励及优惠措施,具体措施按照《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实施。
3.科教领军人才创新工程
为充分发挥科教创新区在园区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鼓励一批重点学科领军人才到科教创新区实施教学科研工作,加强企业与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教育、科研、学术领域的竞争实力,进一步推进科教领军人才创新工程,即在三年内,科教创 新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引进20名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选聘20名园区企业家担任兼职教授进行学科教学和科研活动。对经认定的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和企业家兼职教授给予经费支
持,具体措施按照《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教领军人才创新工程实施意见》(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实施。
4.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
为大力推动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型经济的发展,聚焦总部经济、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科技人才服务等高端服务业的 发展,鼓励各类高端服务业人才到园区工作,决定继续实施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即在三年内每年引进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30名。对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给予经费支持,对在高端服务业企业工作的其他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在薪酬补贴、培训补贴和人才优租房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扶持,鼓励园区高端服务业企业在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高校设立奖学金,具体措施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意见》和《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见附件3)的有关规定实施。
5.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程,三年内再建成一批国际水准的公共实训基地,引进一批国际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每年重点培养200名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训认证3000名高级技工,争取到2017年末实现 高级技工水平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5%以 上,使园区技能人才比例达到或超过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对经认定的紧缺高技能人才提供培训补贴和认证补贴,对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授予“苏州工业园区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薪酬补贴,并按照紧缺高层次人才标准落实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政策,具体措施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意见》和《苏州工业园区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意见》(见附件4)的有关规定实施。
以上五类“金鸡湖双百人才”的申报原则上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申报前三年内(高技能类可适当放宽)到园区创新创业;创业人 才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创新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高技能类、文化创意类可适当放宽);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园区缴 纳社保或个税。
三、保障措施
1.科学规划,加强人才工作宏观指导。
编制《苏州工业园区“十三五”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科学谋划未来,确保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为人才开发的重要支撑点,围绕重点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协同创新,上下联动,加大人 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力促园区在激烈的区域竞争中赢得主动的重大战略选择。
2.调整优化,加大人才政策的吸引力度。
进一步深化落实《苏 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工[2013]83号),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在购房补贴、优惠租 房、薪酬补贴、培训补贴、博士后补贴、专项补贴、落户入学、出入 境便利、人民币汇兑、后勤服务等十个方面给予重点政策支持,全方 位保障“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顺利实施。
3.整合资源,提升人才服务的整体水平。
进一步整合组织人事局、科技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一站式服 务中心等机构的人才服务职能,整合区内领军人才的政策资源、服务资源和信息资源,发放智慧人才服务卡,形成“信息系统+人才专员” 线上线下相结合、点面兼顾的立体服务模式,为领军人才提供全方位、一体化和个性化的服务,不断提升“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服务品 牌。
4.创新理念,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进一步集聚国际名校资源,全力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构建具有国际视野的中青年人才为中坚、拔尖领军人才为引领的高效团队;持续推进“海归子女学校”建设,积极保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需求;优化优租房供应方案,逐步 形成政府主导下的社会资源充分参与的灵活、科学的优租房社会资源体系;充分发挥人才组织的纽带作用,通过政府引导、购买服务,撬 动社会组织行为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5.统筹兼顾,注重各类人才发展。
围绕园区产业发展情况,有 针对性的重点抓好创业领军人才、科教研究人才、企业创新人才、高 技能人才等四支具有园区特色的人才队伍建设;继续高水平对接苏州国际精英周和创业大赛,重点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快速聚集;尝试引进国内外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改进招聘模式,提升海 外招聘、异地招聘、校园招聘、市场招聘四大招聘品牌的内涵,进一 步拓宽国内外人才引进渠道。
6.深化改革,加强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改革创新,积 极参与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科学分解人才管理改革主要任务,走出一条符合园区实际、体现园区特色的人才发展之路;推 进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形成激发人才创造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新优势;探索政策性投资新模式,推进引导基金、领军基 金制度改革,加大支持园区领军人才创新创业。
四、其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年,效力不溯及既往,已纳入《关于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园工〔2010〕107号)适用范围的人员和单位,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27日
附件1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 工程实施意见
为加快苏州工业园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集聚和精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打造“中国创造”品牌,进一步引进和鼓励 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到园区创新创业,力争三年内“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均突破150人,“姑苏创新创业 领军人才”突破250人。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获得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和园区各类人 才奖项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如国家“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引 进计划”、苏州市“姑苏人才计划”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含成长型项目、孵化项目和创新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创办企业专指符合第一条 的高层次领军人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最大个人股东,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
第二章 人才激励和扶持措施 第三条 (人才安家补贴)对通过在园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国家创新创业人才,可参照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享受100万元安家补贴。
第四条 (人才配套补贴)对通过在园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国家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150万元配套补贴。
第五条 (“双创计划”人才配套补贴)对通过在园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江苏省“双创计划”(双创人才、双创团队)的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其实际获得的“双创计划”人 才资助金额,按照1:0.5给予配套补贴,从高不重复。
第六条 (年金制度) 鼓励园区企业对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单独拟定、报备、实施年金制度。
第七条 (租房补贴) 新进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可以优先租住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租房,享受比市场价优惠三分之一的优租房价格。第八条 (子女教育补贴)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各级领军人才,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每名在园区国际学校上学的上述人才子女可享受教育津贴2万元,分两年等额发放。经组织人事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可优惠入读园区“海归子女学校”。
第九条 (培训发展)
在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留学生企业创业团队成员,可享受园区有关部门组织的企业经营、管理和融资等方面的免费培训。
第十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在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的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一条 (外国人居留许可)
在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并获得国家、省、市及园区领军人才称号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二条 (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取得《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可享受《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益。
第十三条 (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通关便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规定,协助高层次领军人才进行身份认定,获得进出境教学、科研用品免税验放和通关便利。
第三章 创业激励和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扶持)人才在园区创办的高科技企业,经审核,可参照享受《园区工委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5] 28号)规定的鼓励政策。重点支持人才所创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国家重大专项等项目。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和贷款优惠) 高层次领军人才在苏州工业园区创办的企业,经审批,租用管委会提供的科技载体作为自用研发用房的,可享受房租优惠;按照《苏 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可获得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紧缺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 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对在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领军人才所创办企业工作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先给予薪酬补贴。
第十七条 (上级科技项目配套)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领军人才所创企业获得部、省、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按规定优先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第四章其它
第十八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其创办企业已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本 意见以外的其它同类别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适用本意见。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解释,由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经组织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所需经费从园区人才专项经费和园区科技专项经费中分别列支。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教领军人才 创新工程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科教创新区在园区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鼓励一批重点学科领军人才到科教创新区实施教学科研工作,加强企业与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教育、科研、学术领域的 竞争实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继续实施科教领军人才创新工程,即在三年内,科教创新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引进20 名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选聘20名园区企业家担任兼职教授进行学科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一章 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
第一条 在三年内,每年对20名左右科教创新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引进或短期聘用的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给予重点支持。每年按不超过高校、科研院所实际支付给入选者薪金总额(含个人所得税)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聘用合同期限且最高不超过三年。
第二条 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遴选必须优先保证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发展学科、重大攻关项目、重点实验室对人才的需求。包括长期 工作和短期合作的海内外知名学者、杰出人才。
第三条 引进到科教创新区长期工作的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除应具有博士学位外,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3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 海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获得教授或相当于教授及以上职位或是在国
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2.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过重大课题(项目)研究的全
过程并做出显著成绩;
3.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战略构思,能带领一支队伍在国际科学前沿从事研究并做出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成果;
4.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做出过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在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影响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等。
第四条 短期聘用到科教创新区合作的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人应是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国际顶尖专家,并具备
以下条件之一:
Ⅰ.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
Ⅱ.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
Ⅲ.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
2.以项目合作为主,确保在受聘期间能经常参加团队实质性的合作研究,能够在一些领域前沿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实现重大突破。一般每年能在受聘高校、科研院所工作1个月以上。
第二章企业家担任兼职教授
第五条 鼓励苏州工业园区的高校、科研院所从园区企业聘请企业家兼职教授进行学科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合作,在三年内每年遴选20 名左右兼职教授给予择优支持,在聘用期内补贴标准参照苏州工业园区高层次和紧缺人才薪酬补贴政策。
第六条 申请企业家兼职教授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在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具备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或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优先选聘:
1.园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如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江苏省创新创业 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领军人才;
2.学术造诣较深,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内外行业领 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3.在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 务)及以上职务。
第七条 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管委会每年向区内高校、科研院 所征集“企业家兼职教授”计划的具体需求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相关信息,公开征集兼职人选。
第八条 受聘的企业家兼职教授由苏州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管委会 会同聘用单位共同颁发正式聘书,在聘用期内由科教创新区会同聘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兼职考核,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局备案。
第三章其它
第九条 国际型学科领军人才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三季 度公布当年评定条件和范围,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申报材料。企业家兼职教授人选按照“双向选择、专家审核”的原则产生,每年定期评选。
第十条 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会同苏州独墅湖科教 创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由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由科教创新区管委会组织评审,经组织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所需经费从园区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 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动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型经济的发展,聚焦总部经济、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和科技人才服务等高端服务业的 发展,鼓励各类高端服务业人才到园区工作,决定继续实施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即在三年内每年引进30名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经管委会认定的总部经济、金融、现代 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科技人才服务等高端服务业企业内工作 的领军人才。
第二条 本意见中的总部企业是指获得江苏省、苏州市或苏州工 业园区认定的,设立在园区的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上述机构需同时符合《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其他要求。
第三条 本意见中的金融机构是指按相关程序认定的在园区注册 的金融机构总部、对园区有较大贡献的业务总部、在园区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等)以及在园区注册的对园区有重大贡献 的其他金融类机构。
第四条 本意见中的现代物流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按照客户现 代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 进行组织和管理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的综合服务型企业。
第五条 本意见中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按《园区商旅文体展及服 务外包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苏园管[2014]42号)文件规定认定的企业。
第六条 本意见中的文化创意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文化创意、 动漫游戏、影视传媒、演艺娱乐等独立法人企业。
第七条 本意见中的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服 务企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孵化服务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是指在园区设立的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独立法人企业,或者合伙制知识产权事务所。新兴产业创新孵化服务企业是指在园区围绕纳米技术、生物医药、云计算、智能制造等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建立专业孵化功能,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 本意见中的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应为上述独立法人企业 中按程序正式任命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及相应级别人员;非独立法人企业中按程序经上级法人正式任命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为上述企业中担任高级技术职务且原则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本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端专业人才;或为上述企业中担任高级知识产权管理职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本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端专业人才。
第二章激励和扶持措施
第九条 在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企业工作,且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交园区公积金的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经评审,可给予30万~100万元的补贴,分三年兑现。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的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 至园区,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对在园区总部经济、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文 化创意、科技人才服务等企业任职的其他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经审批,可按《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工[2013]83号)规定,在薪酬补贴、培训补贴和人才优租房等方面给 予优先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园区高端服务业企业在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高校 设立奖学金,园区按1:1比例对奖学金进行配套。
第三章其它
第十三条 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三 季度公布当年评定条件和范围,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本意见和苏州工业园区已出台的其它人才政策可选择 从高适用,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解释,由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分别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组织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所需经费从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4 苏州工业园区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 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 34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4号)和《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 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苏府办〔2015〕33号)文件精神,加 快实施园区新一轮人才强区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园区新一轮人才强区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为指导,围绕创新驱动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形成完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保障新机制。一是建立完善以政 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支持、个人参与为特色的多层次高技能人才 培养体系;二是建立完善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岗位能力要求为基础,国际认证标准为标杆,体现个人职业能力和岗位业绩的多元化高技能人才评价模式;三是建立完善以竞赛选拔、人才引进、表彰奖励 为核心的多部门协作高技能人才选拔激励机制;四是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社会、劳动者共同分担,多渠道筹资的高技能人 才培养投入保障机制,创造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使行业、企业作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社会机构作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资源 充分体现,职业培训体系基本完善,评价保障机制科学规范,人才梯 次结构更加合理。今后三年,要以现有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基础,实现 每年高技能领军人才评选以20%比例递增,充分适应高技能人才队伍 结构的新变化,实施高级工以上培训认证评定3000名,力争到2017 年末实现高级技工水平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35% 以上,同时每年培育、认定和扶持一批企业培训中心或企业大学,建 设、认定和扶持一批高水平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和企业大师工作室,推动培训资源内涵式、集约化发展,实现高技能人才队伍“量质齐 升”的根本转变。
二、建立完善多层次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三)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一是对批准立项的政府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学员经鉴定考核合格,按不超过培训总额的50%补贴用 人企业,每人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二是建立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公共实训基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每年吸纳一批企业大学(培训中心)、院校机构等资源,更新完善成为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 向、具有示范导向性、具备人才培训鉴定和创新孵化服务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三是每年开展优秀企业大学(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 室、企业内训师、技术技能创客、品牌项目、培训课程和企业职工技 能竞赛等项目的征集、认定和评选工作,构建信息化平台,对入选项 目给予政策扶持和激励。
(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一是企业应依法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二是鼓励开展企业内人才评价鉴定工作,对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园区备案开展相应工作的企业,按不同鉴定等级给予企业相应补贴,其中高级工年鉴定数量达到20人以上的,每家企业按2000元/人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10万元;技师(含高级技师)年鉴定数量达到10人以上的,每家企业 按2500元/人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是鼓励企业开展工程 师、高级工程师评定工作,推动技师、高级技师人才参评工程师、高 级工程师,提升人才整体结构,扶持政策参照企业内人才评价鉴定补贴机制执行。
(五)发挥协会载体推动作用。
一是设立产训研高度融合的产业人才技能委员会,发挥培训行业协会、培训经理人俱乐部等组织的优势作用,促其参与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制订和职业技能考评认定工作;二是依托企业、院校、机构及实训基地等载体建立产业工程师(技师)协会,促进高技能人才互学互助、自我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 发挥各类载体资源优势,建立年度工作计划,以政府购买服务、以奖 代补、定向扶持等方式推动开展高技能人才技能创新、技术交流切磋和技艺传承活动。
(六)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
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需求,引导职业院校全面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 书”制度,促进建立专业教师职业资格考评和进企业研修制度,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师资特别是生产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构建校企合作定向培养等工作机制,建立年度工作计划,以政府购买服务、以奖 代补、定向扶持等方式,引导院校参与产业人才培养、培训课程开发、新职业新工种标准建设等工作。
(七)发挥职业培训机构重要作用。
引导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规范化和规模化建设,发挥机制灵活等优势,发掘企业培训需求,引进国 际职业技能认证培训体系,推动培训项目开发,提高培训服务能力和质量。鼓励机构向企业和产业人才进行开放,对纳入公共实训基地管理体系的机构,根据其区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贡献度,参照园区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制度给予一定补贴。
三、建立完善多元化高技能人才评价模式
(八)加快建立和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业绩为核心、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标准。
在管委会有关部门认定的紧缺高技能专业岗位中,获得国际或国内权威行业认证的高技能人才,经审批,可按不超过认证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500元,特别优秀的推荐参评园区高技能领军人才。
(九)建立高技能人才评价新机制助推人才集聚。
探索构建以“市场、业绩、知识、素质”四位一体、多元化人才评价新机制,实现人 才评价由封闭向开放的基本转变。在评价标准设定上,实行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生产岗位要求为基础,国际认证标准为标杆,体现个人职业能力和岗位业绩的多元评价模式。在评价内容和方式上,采用过程化鉴定和结果性鉴定相结合,探索建立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与认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国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评价机制,并按此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工作。
四、建立完善多部门协作高技能人才选拔激励机制
(十)深化职业技能竞赛功能作用。
鼓励和支持各行各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技能、尊重创新、尊重人才”的良好 氛围,全面推动“以赛促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新格局。建立完善政府、工会、共青团、行业协会多部门协作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体系,对竞赛优胜者授予“苏州工业园区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十一)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
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引 导企业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特别优秀的优先推荐参评省市高技能类人才评选项目,对在引进杰出高技能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拓展高技能人才选拔范围。
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辅以必要社会奖励的高技能人才选拔体系。在现有高技能领军人才评选基础上,着眼于园区人才结构变化的新特点,今后三年,每年高技能领军人才评选以20%的比例递增,最高不超过300名/ 年,鼓励园区内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和中高级技术职称、直接从事技术研发管理、技能创新、技艺传承的优秀人员参与评选,获选者优先推 荐参评上级人才评选。
(十三)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体系。
对入选园区高技能领军人才者按1000元/月标准连续补贴12个月(竞赛等级奖入选者按就高不就 低原则享受薪酬补贴);对园区在职人员领办的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在上级扶持工作经费兑现后按1:0.5予以配套;对获得“姑 苏技能大奖”、“苏州市技术能手”和“苏州工业园区技术能手”称号的优胜者,参照享受薪酬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月1000—2000 元,同时可按照紧缺高层次人才标准落实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政策。
五、建立完善多渠道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保障机制
(十四)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社会、劳动者共同分担,多渠道筹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保障机制。政府设立专门经费,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评选、表彰给予支持,实施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制度,对经批准开展的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给予一定培训补贴。企业应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
六、其它
(十五)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由苏州工业园区培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经组织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所需经费从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