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
的实施办法
苏园管〔2015〕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融资难问题, 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 资成本,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金融(服务)机构的扶持资金从园区金 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政策性科技小额 贷款公司的扶持资金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上年度净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生物医 药、纳米技术应用、云计算等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型自主品牌培育企 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低碳节能服务企业等。
第四条 金融(服务)机构是指注册在园区的融资担保公司和保 险公司。其中融资担保公司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2、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
3、年平均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平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3 倍;
4、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3%。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核心技术研发、技术 成果转化、生产规模扩大及市场推广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或企业参与经科技 局、财政局等认定的金融创新产品支付的贷款利息,根据企业规模、 信用等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补贴, 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上年度净资产不超过 1000万元(含)且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比 例为50%;上年度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且销 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比例为40%;上年度净资 产超过3000万元或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创新产品参与企业,补贴比 例为30%。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按照领军政策执行;为企业上市等 重大事项发生的贷款贴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的科技保险费或企业参与经认定 的金融创新产品支付的科技保险费给予30-5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年 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险种及补贴比例详见附件)。
第八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的融资担保费或企业参与经认定 的金融创新产品支付的融资担保费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 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或企业参与经认 定的金融创新产品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市场融资,按不超过 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实行“拨改贷”创新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的征信报告费用给予50%的补 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二条 对保险公司办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国
内短期贸易信用险当年保费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0%的奖励, 单个保险公司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形成的当 年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不高于1%的奖励,单个担
保公司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担保机构参与经认定的创 新金融产品担保或者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私募债等直接债
务融资担保的,给予实际担保金额0.5%的奖励,单个担保公司的年度 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每年由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金融(服务)机构、和科技型中小 企业等的补贴申报,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机构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可以同时享受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支持。
1、申请贷款利息、科技保险等融资费用补贴的企业或政策性科 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融资费用补贴(含贷款利息、担保费、保险费、租赁
费、征信费)的申请表;
(2)上年度审计报告;
(3)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租赁合同、征信合 同等;
(4)各类融资费用凭据等;
(5)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科技小贷公司的相关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申报材料采用A4纸张装订,一式两份,加盖申报企业或政策性科技小贷公司的公章。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 核通过后,报园区科技发展局审批。
2、申请业务奖励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向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业务奖励申请表;
(2)金融(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信 用等级报告(如有)、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复印件;
(3)金融(服务)机构上年度审计报告;
(4)金融(服务)机构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含业务明细表) ;
(5)经认定的创新产品方案;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申报材料采用A4纸张装订,一式两份,加盖金融(服务)机构公章。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园 区财政局(金融办)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该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用 不正当方法获得上述补助资金。如申请企业弄虚作假,用假合同、假 票据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所有补助资金,并对 该企业处以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处 罚,同时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第十六条 金融(服务)机构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情 况,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如有本意见 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 发布后,原《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苏 园管〔2009〕6号)和《关于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 实施意见》(苏园管〔2012〕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发展局负责解 释。